明年1月1日起,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安排员工加班了。厦门近日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,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文件规定:用人单位若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,职工可以拒绝,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,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。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单位,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“特殊工时工作制度”。
《通知》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,每周至少休息一日”的国家标准工时制度,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。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,必须申请执行“特殊工时工作制度”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“特殊工时工作制度”包括:“不定时工作制”和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”两种。
值得一提的是,《通知》在强调加班要以劳动者自愿为原则、且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基础上,首次对“特殊工时制”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长加班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———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,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;对于第三级以上(含第三级)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,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,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。同时,《通知》对在校学生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、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等人群的加班,进行了更加人性化的保护。
政策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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